來源:廣西林木種苗網 www.gxlmzm.com 作者:韋盼 發布時間:2013-02-17 00:00:00
(2008年4月23日國家林業局林場發[2008]88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強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實行林木種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據《種子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商品林木種子生產和林木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建立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生產、經營檔案建立的監督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 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應當配備檔案管理人員,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備。
第五條 林木種子生產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林木種子生產情況:生產的樹種(品種)名稱、地點、立地條件、周圍環境,育苗使用林木種子的產地及種源;
(二)產地氣象記錄;
(三)林木種子質量;
(四)林木種子采集、調制記錄:采集地點,脫粒、干燥、凈種、精選、分級、包裝等調制情況,各環節技術負責人;
(五)育苗和苗木出圃情況:各種苗木的生長發育情況及各階段采取的技術措施,起苗、分級、假植等;
(六)林木種子檢驗記錄:檢驗時間、檢驗內容、檢驗結果、檢驗證書編號及責任人;
(七)林木種子流向:貯藏保管及調出的時間、數量、單價、種子批號、苗批號、購種協議、購種單位地址及聯系方式;
(八)需要歸檔的其他材料。生產林木良種的,還應當包括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a轉基因林木種子的,還應當包括基因名稱及其來源、轉基因的方法!∩a植物新品種的,還應當包括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或者國家林業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帜痉N子生產者應當填寫《林木種子生產檔案表》(見附表1)。
第六條 林木種子經營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林木種子來源:樹種(品種)、產地、調入時間、調入價格、數量;外地調入林木種子,應當將購銷合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編號、標簽、質量檢驗證書和檢疫證書原件存檔;
(二)林木種子加工情況:精選時間、技術措施及責任人;
(三)林木種子貯藏情況:種子入庫、出庫時間和數量;
(四)林木種子包裝、運輸情況:林木種子包裝材料、調運的起始時間、運輸工具、運輸環境等;
(五)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情況:入庫、出庫和貯藏期間種子質量情況,包括檢驗時間、檢驗內容、檢驗結果、檢驗證書編號及責任人;
(六)林木種子銷售情況:樹種(品種)、時間、數量、質量(種子的凈度、含水量、發芽率,苗木的苗高、地徑)、單價、種子批號、苗批號、銷售去向,并將銷售合同原件存檔;
(七)需要歸檔的其他相關材料!〗洜I林木良種的,還應當包括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帜痉N子經營者應當填寫《林木種子經營檔案表》(見附表2)。
第七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妥善保存,定期檢查。對破損或變質的檔案及時修復。檔案毀損或丟失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補齊原有內容。
第八條 林木種子種植材料(苗木)的生產、經營檔案應當至少保存5年!∽蚜、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生產、經營檔案應當長期保存。
第九條 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檔案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應當及時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交接手續。
第十條 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不再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生產、經營檔案上交原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機關保存。
第十一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記載的信息應當連續、完整、真實。
第十二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逐步實行電子化管理。
第十三條 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未依法制作、保存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