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林業保障性苗圃(以下簡稱保障性苗圃)建設與管理,加快林木良種苗木的繁育與推廣,提升我區國土綠化和林業重點項目苗木供給能力和質量,保障林木種業安全,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種苗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58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推進種苗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林場發〔2019〕82號)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4〕8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苗圃是指經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認定,具備良好生產經營條件和苗木繁育生產能力,主要從事林木良種、生態樹種苗木繁育以及育苗新技術推廣示范,能夠保障我區生態建設和林業重點工程造林所需良種壯苗的育苗單位。
第三條 在廣西行政區域內保障性苗圃的申報認定、生產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苗圃的指導和監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保障性苗圃享受相關資金、項目和政策支持。優先安排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林木良種培育補助等項目;優先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林業重點工程用苗的培育任務;優先使用政府儲備的林木良種繁殖材料;對使用保障性苗圃苗木的造林主體,優先安排國家造林補助。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 保障性苗圃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圃地使用年限從申報時間算起達5年以上,土地權屬明晰,且不屬于永久基本農田;
(三)育苗面積相對集中連片50畝以上,近2年年均培育造林合格苗木100萬株以上。交通便利,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具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其中:林業相關專業技術人員2人以上;
(五)生產經營管理規范,生產經營檔案、苗木標簽、苗木出圃檢驗檢疫和財務會計等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六)未發生過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苗情形或檢疫性有害生物事件。
第七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優先條件:
(一)具有溫室大棚或自動蔭棚、機具設備、自動灌溉等現代育苗設施設備的;
(二)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組培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采用輕基質、大規格容器等新技術、新材料和新方法等先進技術育苗的;
(三)承擔自治區或設區市重點種苗培育任務的;
(四)在行業社會團體內評價或認可度較高的;
(五)與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有科研合作的。
第八條 申報保障性苗圃根據自愿原則申報,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保障性苗圃申報書》(詳見附件);
(二)苗圃用地使用權印證材料、產地檢疫證明和苗圃位置圖;
(三)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育苗設施設備清單及照片,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復印件;
(五)符合第七條情形的有關印證材料。
第九條 申報認定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
(二)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對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申報單位進行審核后,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
(三)自治區或中央直屬林業單位直接向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四)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組織有關專家對上述申報的苗圃進行現場查看,集中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五)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全區種苗總體發展規劃和各地林業重點工程造林任務需求,按照總量控制、優中選優的原則對申報單位進行認定。
(六)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在官方門戶網站或有關媒體公示七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提請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發文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 生產管理
第十條 保障性苗圃承擔任務:
(一)承擔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生態建設(修復)或重大林業產業等國家投資或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用苗的生產任務;
(二)承擔林木良種補助項目苗木培育的任務;
(三)承擔林木良種繁育推廣、育苗新技術示范、以及鄉土、珍貴等特殊樹種苗木生產的任務;
(四)承擔穩定苗木市場價格和采集苗木價格信息的任務;
(五)承擔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種苗余缺調劑和種苗儲備任務。
第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保障性苗圃育苗工作的指導,設區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下年度或未來3年林業重點工程造林計劃,指導、協助本轄區保障性苗圃制訂年度生產計劃,對其生產經營和管理情況進行宏觀調控,并負責監督落實育苗任務和質量監管。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保障種苗供求信息暢通,組織保障性苗圃與苗木需求方開展苗木供需對接活動,拓展苗木銷售渠道,支持保障性苗圃采取訂單生產、定向供應方式生產供應苗木。
第十三條 保障性苗圃根據本地林業發展需要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指導意見,科學制定年度育苗計劃并報送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保障性苗圃應加強自身建設和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苗木基礎數據和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苗木生產、供應、管理和決策的科學化、現代化,確保全年育苗任務的完成,并按要求及時上報生產情況等信息。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保障性苗圃培育主要造林樹種所用的種子(穗條)原則上使用適宜本地區種植的林木良種。
尚無良種的應依據林木遺傳改良與新品種選育區域性試驗結果或鑒定成果,選用表現優良的種質材料。
如確需引種省外林木良種的,須將引種材料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對引進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適應性負責。
第十六條 保障性苗圃應采用良種良法育苗,加大新技術、新方法的應用,實行標準化生產,提高苗木的質量和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 保障性苗圃苗木出圃應嚴格執行種苗生產管理規定,實行苗木質量檢驗并達到質量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出具苗木質量檢驗證書、檢疫證、標簽和使用說明。
第十八條 保障性苗圃應建立健全生產經營檔案,妥善保存,實行電子化管理,定期自查。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依照《種子法》《廣西林木種苗條例》對保障性苗圃加強監督檢查。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自治區制定的考核標準,每年度對轄區內保障性苗圃育苗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將結果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對保障性苗圃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每年進行年度考核,連續2年未通過考核的,取消保障性苗圃資格。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并在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苗圃資格:
(一)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生產經營假劣種苗的;
(三)經營管理不善,苗木質量達不到質量標準,沒有起到為林業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提供良種壯苗保障作用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
(五)生產經營檔案管理不規范且不按時完成整改的;
(六)不配合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開展苗木質量抽檢、信息報送等工作的;
(七)不服從林業主管部門的種苗余缺調劑和種苗儲備管理的;
(八)嚴重違反有關規定或觸犯法律的;
(九)其他不符合保障性苗圃基本條件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同時,2019年1月8日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油茶產業保障性苗圃管理辦法(試行)》(桂林規〔2019〕1號)作廢。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縣級林業保障性苗圃的設立、建設和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負責解釋。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保障性苗圃申報書
申請單位(蓋章):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承諾書
我單位(本人)承諾所填報的相關信息均真實有效,提交的材料無任何偽造、虛假成份,保證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保障性苗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如有違反,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接受將失信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開。
承諾單位(本人):(蓋章)
年 月 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保障性苗圃申報表
申請單位基本情況 |
申請單位名稱(蓋章)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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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單位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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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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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基本情況 |
苗圃地點 |
苗圃土地性質:固定土地 畝 |
土地是否屬于永久基本農田(請打勾):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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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土地 畝,租期還有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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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許可證號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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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苗生產能力情況 |
年生產能力(萬株) |
其中:新技術育苗形式及年生產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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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品種 |
其中:新技術育苗主要品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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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苗技術 情況 |
技術人員 |
高級職稱 人,中級職稱 人,技術人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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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育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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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年造林育苗情況 |
年:育苗品種: ,總育苗數量: (萬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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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育苗品種: ,總育苗數量: (萬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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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簡介(包括基本情況、設施設備情況、投資情況、苗木培育情況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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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簡介(包括基本情況、設施設備情況、投資情況、苗木培育情況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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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意見 |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簽字、蓋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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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簽字、蓋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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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表中各項內容應如實填寫,表內空格不夠時可另加附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