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行政審批項目
種子站行政審批項目共有10項,本次清理保留9項。其中:
(一)行政許可項目有7個。
1、因不可抗力為生產需要使用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種子審批
2、主要林木良種跨省引種審批
3、主要林木品種推廣應用前省級審定
4、采集或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林木種質資源審批
5、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審批
6、種苗生產許可證核發
7、種苗經營許可證核發
(二)非行政許可項目有2個。
1、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種子檢驗員考核合格證核發
2、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備案
二、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清理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是“自治區主要林木品種的確定”。
理由是:1、品種確定屬于林業內部管理事項,申請人不涉及社會公民、法人,而且多為自治區林業部門自行提出論證后確定; 2、根據國家規定,我區已對本行政區域內的8個主要林木品種進行過確定,一般不進行調整。
三、變更項目名稱的事項
變更項目名稱共7項,其中:
(一)將“主要林木良種跨省引種同意”變更為 “主要林木良種跨省引種審批”
理由是:把“同意”改為“審批”是為了規范名稱。
(二)將“采集或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林木種質資源批準”變更為 “采集或采伐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審批”
理由是:一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種苗管理條例》第八條有這條規定;二是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公告的目錄中該名稱不含“天然”兩字;三是國家林業局《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采集或采伐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外的,應當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因此題目中應加“自治區”三字。
(三)將“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批準” 變更為“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審批”
理由是:把“批準”改為“審批”也是為了規范名稱。
(四)將“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變更為 “種苗生產許可證核發”。將“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變更為“種苗經營許可證核發”。
將“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種子檢驗員考核合格證核發” 變更為“種苗質量檢驗機構種苗檢驗員考核合格證核發”。
將“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備案” 變更為“種苗經營者按照種苗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備案”。
理由是:“種子”與“種苗”的概念其實都是一個概念,所包括的內涵也是一樣的,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種苗管理條例》中已經作過解釋。用“種苗”這個概念是為了直觀,便于廣大生產、經營者和管理容易理解。
四、行政審批權限下放情況
(一)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權限下放范圍
良種苗木培育(包括播種和扦插育苗)、其他種苗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的種子生產許可證下放市、縣林業局核發。
(二)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下放范圍
經營良種種苗(包括播種和扦插育苗)、其他種苗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的種子經營許可證下放市、縣林業局核發。
五、行政審批權限不下放部分
(一)因不可抗力為生產需要使用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種子由自治區本級審批
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七條“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為生產需要必須使用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的,應當經用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林木種子應當經用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主要林木良種跨省引種由自治區本級審批
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六條“通過國家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良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良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同 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引種。”
(三)主要林木品種推廣應用前省級審定
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直接申請省級審定或者國家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第三款“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
(四)采集或采伐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由自治區本級審批
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條第二款“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五)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由自治區本級審批
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
(六)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種子檢驗員考核合格證由自治區本級核發
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六、行政審批時限提速情況
(一)因不可抗力為生產需要使用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種子審批提速10日;
(二)主要林木品種推廣應用前省級審定提速6日;
(三)采集或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林木種質資源審批提速-3日;
(四)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審批提速3日。
辦結時限平均提速20%。
七、審批條件設置說明
(一)完全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5項。
1、因不可抗力為生產需要使用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種子審批;
2、主要林木良種跨省引種審批;
3、采集或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林木種質資源審批;
4、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種子檢驗員考核合格證核發;
5、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備案。
(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細化的有3項。
1、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審批;
2、種苗生產許可證核發;
3、種苗經營許可證核發。
(三)法律法規未規定,按部門規章設置1項。
主要林木品種推廣應用前省級審定。
八、申請材料設置說明
(一)完全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1項。
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種子檢驗員考核合格證核發。
(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細化的有4項。
1、因不可抗力為生產需要使用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種子審批;
2、主要林木良種跨省引種審批;
3、種苗生產許可證核發;
4、種苗經營許可證核發。
(三)法律法規未規定,按部門規章設置1項。
主要林木品種推廣應用前省級審定。
(四)法律法規未規定,根據審批條件設置的3項。
1、采集或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林木種質資源審批;
2、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審批;
3、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備案。
區種子站
2009.5.11